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皇上皇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与管理等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用途卡是广州皇上皇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 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记名卡不设有效期。
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作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五条 皇上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皇上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下各种卡:
1.实体预付卡:由发卡人预制并经购买人实际出资购买的实体卡,具有支付功能,可在特约商户购买其出售的指定商品。包括实体 “皇上皇卡”(“皇上皇礼品卡”),目前“皇上皇礼品卡”会印有唯一的验证码(或串码等其它形式),需凭借该验证码(或串码等其它形式)在皇上皇平台按照绑定规则进行绑定、兑换为电子“皇上皇礼品卡”后才可使用,暂不支持实体“皇上皇礼品卡”线下直接使用。
2.电子预付卡:由发卡人发行并经购买人实际出资向售卡人购买的以密码 (或串码等其它形式)作为载体并经皇上皇平台按照激活规则进行激活、兑换或直接通过皇上皇平台开通的虚拟卡,具有支付功能,可在特约商户购买其出售的指定商品。
3.电子礼品券:由发卡人发行并经购买人实际出资向售卡人购买的以密码(或串码等其它形式)作为载体并经皇上皇平台兑换或直接发放在皇上皇平台的电子券,使用该券可按照规则兑换指定产品。
4.发卡人依法发行的其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券。上述预付卡在本章程中合称为“预付卡”。
第六条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面值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内资金不产生利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且不可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或转移。
发卡人有权对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方式或条件等作出补充规定并通过预付卡本身(例如卡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向购卡人/持卡人作出说明,购卡人及持卡人亦应遵守该规定。
第二章 购卡
第八条 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单用途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 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 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通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 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指卡内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
第十三条 有效期: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服务。
第十四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符合退货规定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第十五条 除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章程明确规定外,预付卡不接受退卡。符合法律或本章程约定的退卡条件的,退卡人必须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供退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预付卡时的发票、签订的购卡协议、支付凭证、退卡卡号、金额及可以有效识别的预付卡,退卡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中请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退卡服务并将款项转入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如办理退卡的预付卡在购买时享受过任何折扣或优惠,在计算退款时将根据前述折扣或优惠、按比例进行折算。例如:退卡人参与发卡人/售卡人提供的充赠活动,充200元送30元,200元为本金部分,30元为赠送部分,退卡时,卡内剩余本金部分100元,剩余赠送部分15元,实际退回金额为本金部分100元。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发卡企业的权利:
1.发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企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2.发卡企业若发现单用途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发卡企业的义务:
1.发卡企业以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卡企业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
3.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4.持卡人进行充值时如发卡企业提供充赠活动的,预付卡的充值金额(实付金额)和赠送金额将在预付卡后台进行区分管理、核算;消费时按比例计算本金(实付金额)和赠送金额。
第十九条 购卡者(或持卡者,下同)的权利:
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单用途卡的权利。
2.购卡者有权知悉单用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者对单用途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条 购卡者的义务:
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单用途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卡者对单用途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单用途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卡者不得将单用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企业与购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购卡者购买单用途卡之日起正式生效。




